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但是技术侦查措施需要严格审批程序,否则个人则毫无隐私可言,目前全国只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才有资格使用这种监听设备,在这里我要强调检察院和法院、监察委、纪委等部门是不准使用这种技术侦查手段,这些单位如果有权使用,估计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将无处藏身,具体为什么不让他们使用我就不做过多解读了,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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